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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代会提案办理规定
2016-11-15 11:18  

为了让教职工及时了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加快提案办理进程,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拟制定以下规定: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先进行分类。内容涉及学校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与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校园安全建设、生活福利、附属学校发展等方面。

2.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分类提案送达给书记、校长或分管校长签署意见。

3.书记、校长或分管校长在16日内对提案签署意见,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领导签署意见转交承办(或牵头)单位。

4.对涉及2个(含)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牵头单位积极组织,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协商解决提案。

5.提案承办(或牵头)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并在1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并分别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者说明延期原因及拟办时间。

6.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或牵头)单位应主动与提案者加强沟通,共商解决办法。

7.承办(或牵头)单位在“提案落实结果”一栏要明确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拟什么时间完成”。

8.需要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提案,由承办(或牵头)单位向签署意见领导提出申请,以书面形式写出初步解决方案,然后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9.对已经解决的提案由承办(或牵头)单位先向签发领导汇报再征询提案者意见,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提案者,并由提案者签署办理结果意见、签名,最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分别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

10.对提案办理进程将用提案办理情况一览表的形式通过学校OA系统自始至终及时反馈,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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