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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16-11-15 11:21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1年的山东省周村师范学校;1955年,学校更名为淄博师范学校,1970年,学校迁往张店;1978年,大专部留守原址,后并入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师范南迁至淄川;1987年淄博第二师范学校在淄川建校;2000年,淄博师范学校与淄博第二师范学校合并办学;2004年,升格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学校迁至现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淄博师专。英文译名:ZiBo Normal College,英文缩写:ZBNC。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学校网址为:www.zbn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由淄博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淄博市共管,以淄博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性质是全日制普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以专科层次小学、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淄博,面向山东,辐射全国,以小学和学前教师教育为主,培养培训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掌握教育规律,熟知学生成长规律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小学、幼儿教师;兼顾发展非师范类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围绕强化内涵、提升质量的发展思路,培养师德高尚、技能过硬的小学、幼儿教师等人才,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新型师范院校。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淄师精神,崇尚人文关怀,鼓励科学探索,培育创新精神,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当地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智力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十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牢固的专业思想、优秀的人文与科学素养、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技能、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小学幼儿教师和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技能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坚守文化育人,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成为地域文化的弘扬者。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突出小学及幼儿教师教育特色,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拓展非教师教育专业。教师教育方面,以小学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为主。招生以高中阶段毕业生为主,实行三年或五年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普通全日制形式(含中外合作教育)和自学考试、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非学历教育主要是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及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依法招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资助、奖励、荣誉和发展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训练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一)学校以学生为本,立德树人,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体系,为学生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三)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学生组织和学校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和学生奖助体系,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教协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工作,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二)审议学校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及成果的推荐、评审;

(三)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四)指导系学术委员会工作,指导系科学研究工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提交学校决策的,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建设措施、教学管理体制建设;

(二)审定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课程建设规划,指导精品课程的建设,审查课程评审结果;

(四)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建设立项和验收,推荐出版自编特色教材;

(五)审定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改立项、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奖等;

(六)审定教学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七)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实践教学。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教学事项须提交学校决策的,应先由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在对有关重大教学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立,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三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四十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由市编委进行批复,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中心、附属学校,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实习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内部体制改革。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务、资产管理机构,对学校财产、资产等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预决算方案实施。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加强财务管理、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业务领导、统一管理校内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776万元,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投资收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存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学校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学校具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加强审计工作,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逐渐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校训 校风 校标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校训:立德树人。

第六十五条 校风:求真、创新、和谐;教风:严谨善教,敬业爱生;学风:学聚问辩、宽居仁行。

第六十六条校标

第六十七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18日。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依法年度报告公开的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学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九条 章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五)章程修改程序和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学校终止,应当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未尽之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学校党委。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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