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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2017-01-11 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遵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

4.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

5.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原则。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7.坚持党管方向、党管全局、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教协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和准备

1.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重要议题要及时与校长沟通。牵涉多个部门的议题,经协调并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方能提请党委会议研究。

2.凡确定的议题,应由分管领导责成主办单位做好充分准备,提出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送分管领导审定,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方案;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向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3.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通知主办单位提前两天报送有关材料(一般发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电子邮箱);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传达学习保密文件、研究机构干部及保密科研成果)不能提前报送的,须向会议主持人及办公室作出说明。

4.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应专题研究。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应征得党委书记的同意。

(二)会议召开

1.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3.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团委书记列席有关党委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所涉及议题的讨论完毕即退场。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议题所涉及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5.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6.会议的通知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三)讨论和决定

1.党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人汇报议题时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与会成员在会上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紧扣主题,不得讨论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项。

2.会议主持人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根据讨论情况在充分征求委员们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3.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4.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视其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5.凡应由党委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它形式代替。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可以在党委会之前召开其它类型会议研究提出供党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初步方案。

6.凡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报党委复议。

7.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对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其整理等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四、议事纪律

1.领导班子成员对党委会所作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批复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2.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在党委会的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即使正式决议,也必须以正式文件和会议传达为准,不得以个人身份私下传播会议内容。

3.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重要任免、奖罚等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行与会。

4.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已有关的议题时,由学校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与会;待研究完与已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5.列席会议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时,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向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派他人列席会议。

6.党委委员违反议事纪律,应当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进行纠正。列席人员也必须遵守该议事纪律。若因此而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议定事项的督促与落实

1.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会讨论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督促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2.学校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单位发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

3.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六、本规则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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