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构建更具活力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早日实现文化名校和提升办学层次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成立淄博师专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淄博师专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为更好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
第三条 淄博师专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淄博师专理事会成员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相关合作单位领导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淄博师专建设和发展的人士担任。
第五条 淄博师专理事会的职能
1.审议淄博师专各类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报告;
2.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募资、引智,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资源支持,为学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
3.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帮助学校推进教育开放合作化;
4.受学校委托,对学校重大发展问题提供专题咨询;
5.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淄博师专为理事会成员提供以下服务
1.向理事会成员优先提供科研服务和研究成果转让,优先接受其委托的研究课题和专题咨询;
2.积极为理事会成员及相关单位培养、培训优秀人才;
3.优先满足理事会成员及相关单位对本校毕业生的用人需求;
4.为理事会成员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5.优先提供捐赠命名权。
第七条 淄博师专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同时可根据需要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实行换届制度,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淄博师专理事会理事长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以上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聘理事。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职务的,由本人提出退会申请,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与理事会成员保持联系,沟通情况;
3.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规则
1.每届理事会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2.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必要时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3.每年召开一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理事会的年度工作。
4.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理事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5.需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实到会成员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履行规定程序后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淄博师专理事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