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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办法
2017-01-11 09:38  

为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相应能力水平,专门从事教学和(或)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专职辅导员)。

第二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校系二级管理。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岗位总量,规定结构比例。各教学部门依照学校确定的职能、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部门的具体岗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新录用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法课教师经学校研究后可适当放宽为具有本科学历。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通过思想政治(师德表现)、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业务)能力考核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具备相应教师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章 引进与录用

第八条 教师的引进与录用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要有利于学科、专业、课程的建设,有利于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结构优化,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

第九条 教师引进与录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聘,程序透明,择优引进和录用。引进和录用的教师均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每年制订教师引进或录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引进和录用的教师应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特殊情况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服务期限。

第四章 教师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设置教师岗位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科学设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编制、各层次岗位额度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合理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等级各类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学校优先支持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主干核心课程的建设需要,同时保证其他学科的发展,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三)整体规划、分步到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既着眼长远,整体谋划,又要立足于学科现状,逐步实施。

(四)动态平衡、分类设置。根据各部门在实现学校发展规划中承担的目标责任和工作侧重的不同,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设置。

(五)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六)严格控制、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的设置进行宏观调控。

第十三条 教师岗位结构设置与管理

(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岗位等级设置12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学校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不同,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分别确定不同档次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岗位

学校实行兼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聘任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校外专家和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是学校办学定位的需要,通过协议化聘任管理的模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动态优化的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

第五章 岗位聘任与等级晋升

第十五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学校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教师依据相应的资历、教学科研能力在规定的岗位职数内竞聘上岗。聘任分为晋升聘任(晋聘)和平级续聘(续聘)。

第十六条 岗位聘任合同

学校与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

(一)凡新聘来学校工作的教师,须参加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方针、办学定位与特色,增强职业意识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二)省教育厅为岗前培训合格的教师发放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上岗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

(一)基本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的学科和专业要求,学校选派教师参加外语、现代教育技术、实践能力或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等基本技能培训。

(二)访问学者。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以加快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

(三)短期专业进修(含单科进修)。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采取短期进修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或重点实验室进修,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短期课程培训,以更新、充实教师的本专业知识。

(四)学历学位培养。学校有计划地安排教师通过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水平。

(五)产学研践习培训。没有产学研践习经验的教师应参加产学研践习培训,培训情况作为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送培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培养前途;

(二)近三年学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所学专业、研究方向、进修的课程和基本技能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培训任务,并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

(五)进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是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国(境)外培训分为学校选派和自主申请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制度。各教学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从政治思想、职业品德、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选拔、培养。

第七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根据学校相关请假管理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每月应于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汇总本部门的考勤情况,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之后交组织人事处,作为核发工资和津贴的依据。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职务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内容为教师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聘期考核的内容为聘期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师德、教学、科研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管理逐级、分层进行。考核结果与岗位晋聘、续聘和收入分配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含记功)、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等级晋升、工资调整以及教师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等奖项,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师有违反政治纪律、教学纪律、职业道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章 岗位薪酬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向关键岗位、优秀拔尖人才倾斜,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章 辞职和辞退

第三十一条 教师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在提出辞职申请以后继续履行职责:

(一)未满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的;

(二)本人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尚未结束,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如教师未能按上述规定要求辞职的,须根据双方所签合约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教师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学校岗位调整安排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合格)的;

(二)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教师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教师: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教师连续未经批准缺课8节、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连续4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或1年内累计8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的;

(三)在聘期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2次的,或者二级教学事故累计3次的;

(四)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工作的;

(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不得解除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解除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第十一章 退休、延龄聘任和内部退养

第三十七条 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八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国家政策、部门编制和职数允许的情况下,符合学校规定的申请条件,本人可申请延龄聘任。但上一聘期或近三年内未能完成岗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职责的或发生教学事故的,不得申请延龄聘任。

第十二章 申诉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教师对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调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实事求是提出申诉,诉求明确适当,据实主张,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并经学校聘任上岗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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