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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2017-01-11 09: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

第三条 学校成立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作为常务委员;申诉人所在院系教师2名,学生代表1名作为临时委员,共11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核调查。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七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实事求是、便捷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和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申诉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3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的;

3.撤回申诉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6.已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分(处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分(处理)责任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人可以查阅原处分(处理)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处理时,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诉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及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等。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主持。听证会全程应作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和听证委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听证会复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评议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2.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3.申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4.听证委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5.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6.听证委员就听证的情况进行合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但处分(处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九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处分(处理)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公休日。收到申诉书、受理决定作出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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