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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17-01-11 09: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体制,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在确保常规办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资源进行营利或非营利活动,获取常规办学以外收益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资源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产、人力资源、市场资源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主要包括:

(一)各类校办产业;

(二)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联合办学等;

(三)各类房屋、场地、设施设备、人力资源的租赁与服务;

(四)各类利用学校资产资源提供的有偿服务活动;

(五)各类利用学校资产资源获取赞助、合作分成、办学外经费以及其他收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是学校盘活资源,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办学收益的重要举措。学校鼓励各部门在不影响常规办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托学校资源和优势依法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与服务活动,增加收益,服务办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资办)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行使统一监管职责。具体管理实行双线管理体制,业务经营方面由校长、各分管副校长、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形成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与规范控制方面由校长、分管资产副校长、国资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形成管理体系,由国资办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常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先由业务管理体系形成主导意见,报国资办后再由管理控制体系牵头论证审核,最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七条 国资办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的新建、投资、合作、撤并等申请手续的受理、审查、上报工作;

(二)对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确权、登记,明确产权关系;

(三)负责会同财务处、纪检检察室等相关部门,对长期固定的有偿使用项目,实施年度目标测定、过程监督、财务规范、年度考核、年度审计、奖惩、费用催缴等常规工作;

(四)负责组织重大事项论证工作;

(五)负责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所在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政策规定,依法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增值保值责任。

(二)自觉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审计、考核,设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按时上缴学校规定的各种成本费用、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四)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所占有国有资产资源出让给外来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当国资办与各部门管理职责发生交叉时,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责,并负责与国资办沟通协调相关事宜。

第三章 对长期固定项目的常规管理内容

第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确定:每年10-11月份,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测定各有偿使用项目新一年度创收目标任务,上报学校研究通过后,与各部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创收目标额度情况报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的监管: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由国资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进行1-2次常规检查,检查内容一般包括资产使用是否安全规范,体现保值增值;财务记账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学校常规办学;项目存在困难等。

第十二条 成本核算:一是每年例行资产清查,明确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资源成本,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市场资源等;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约定比例计算资产折旧成本、维护成本;三是按约定核算各部门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福利成本;四是核算水、电、气、暖等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每年上半年,由分管资产副校长牵头,会同国资办、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各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审计、评价,形成考核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奖励:每年春季开学第一个月,学校根据各项目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和平衡原则,讨论决定奖励比例,超额完成部分的奖励比例控制在10-30%之间。

第四章 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上缴财政,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存留。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的收取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全额上缴:适用于房屋、土地、场所、设施设备租赁项目,有偿使用收入须全额上缴学校,纳入预算管理;

(二)定额包干:适用于企业运营类项目,根据学校测定的年度目标上缴包干费用;

(三)目标奖励:适用于学校财务统管项目,根据学校测定的年度目标,超额根据完成目标情况适度进行奖励;

(四)约定分成:适用于有偿服务、合作办学等项目,如附属学校、校内外办班、机房、电子阅览室等,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上缴有偿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长期固定的房屋、场所租赁项目,每3年进行一轮公开竞标,确定租赁费用;新增租赁项目实行公开竞标确定租赁费用。

第五章 零星有偿使用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零星临时性有偿使用项目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为前提,履行先审批后使用的工作程序。使用单位或个人填写《淄博师专公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表》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落实费用缴纳,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涉及重大项目、免费使用项目须报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零星对外有偿使用的项目,由学校出台相对固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除各场所现有设备外,需另外配备设施设备的,需要额外增加相关费用。未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国资办根据使用场地、设备、时间、人工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各管理、服务部门在完成有偿使用任务的同时,要保护好学校资产,避免资产流失与受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资产丢失与损坏的,报国资办协调赔偿事宜,须按照恢复或重置资产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总价进行索偿。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必须报学校审批,新建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填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表,先报本部门分管校长审批,然后向国资办报送申请材料,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资源获取收益活动的部门和人员,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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