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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2017-01-11 09: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的行为,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在管理过程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师生员工,也适用于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校门安全管理

第四条 凡进出校门的人员都应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第五条 来访的外来人员和车辆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出租车辆谢绝入内,但特殊情况如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件物品等除外。

第六条 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经门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校门。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减速。

第八条 进出人员不得妨碍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扰乱门卫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门卫执勤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并做到热情周到、礼貌待人。

第三章 校园治安巡逻

第十条 实行昼夜24小时巡逻制度,巡逻人员要严格遵守巡逻纪律,定时对校园进行巡逻。

第十一条 巡逻人员要熟悉校内重点要害部位,各部门所在的位置,公共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方法等。巡逻期间要着装整齐,多看多问,巡逻到位、不留死角。

第十二条 巡逻人员根据不同的天气气候状况合理的安排巡逻,巡逻当中要及时盘查校内出现的闲杂、可疑人员和突发异常情况,预防各种盗窃、诈骗、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巡逻时一旦发现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伤害学生等事件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注意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

第十四条 巡逻人员巡逻结束后,认真填写巡逻记录,做好相关汇报和交接班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制度,完善校园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管理谁负责”原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校内各单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常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使师生员工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十八条 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灭火和应急疏散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演练,强化“10、30、60”火灾现场应急处置机制和校园微型消防站3分钟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二级单位每月、岗位每日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内保、巡逻队、技防监控要全方位不间断交叉巡查,确保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到人,加强岗位日常巡查和每月检查测试,及时维保更换到期、报废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种车辆在校内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和停放,禁止逆行、鸣笛,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二十五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二十六条 遇有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户籍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户口未转为居民户口簿,或因人才引进、工作调动、毕业分配等原因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户口均落在学校集体户,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因工作调动、亲友投靠、搬迁等原因和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规定,省内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省新生自愿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保卫处按照学生签发的毕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市内学生户口需在毕业后1个月内迁出,如1个月内户口仍未迁出学校,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将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户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学生集体户只能办理户籍迁入、迁出、补办身份证手续,其他手续严禁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禁止留存户口。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凭山东省教育厅转学批复、退学凭学校退学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组织校内的室外大型集会、文体活动和200名以上师生参与的室内文体活动,所有校外集体活动均视为校园大型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报经学校批准,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举行一周前向保卫处提报书面申请,填写《淄博师专大型活动审批表》。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校园大型活动的规模、场地、周边环境等系列客观因素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七条 主办单位在开展活动前,应针对本次活动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维护活动纪律的明确要求,介绍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根据活动场所容量举办,严禁超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凡没有经过审批的,主办单位不得举办相关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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