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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110”接处警工作制度
2017-01-11 0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度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技防监控室为校园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师生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校园安全相关情况的举报、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理,并可调用装备。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学校各单位的检查监督,及时改正工作,接受上级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着装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这里是校园110”;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储存,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 保卫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人员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人员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一条 对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保卫处根据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二条 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校园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三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现场保护;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校园110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处领导报告,并向主管校长通报。

第十五条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六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处领导,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处领导的指示,报告公安机关,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 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

第二十一条 处警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二条 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人员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处领导,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

第二十四条 对接报的重大事件,需要进行布控查辑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五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协助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三)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先期紧急处置的;

(四)需要保卫处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校园110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救,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校园110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五章 受理投诉

第二十八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三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好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

第三十四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上级应当对下级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第六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应当加强对110报警服务工作人员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三十七条 应当对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编制及人员、装备、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会同部门制定本级各类紧急突发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保卫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部门开展处置各种案(事)件的预案演习,增强协调配合能力,提高保卫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基本法律法规和业务常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处警区域自然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能够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考核,提高接处警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装备接警、录音系统、有线、无线指挥调度系统,相应的信息查询终端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四十三条 110处警台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警械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处警单位和接处警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110接处警人员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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