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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2017-04-24 11:10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落实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电力、暖气(汽)、天然气(煤气)、蒸汽、冷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水、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能源经费的申请、能源指标的核定、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立项,用能开户、扩容、改造的审批等。

第七条 校园管理科是能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安全供应;负责能源用户的用能管理,行使计量收费和能源稽查职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建筑节能技术文件、设备运行台帐和建筑能耗记录;建立能耗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公示;负责实施相关节能改造工作。

第八条 物业项目部是校区用能设施维修与维护单位之一。负责规定建筑物内水电暖的管路、线路和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负责校园室外照明、绿化用水等能源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三章 用能管理方式

第十条 服从能源消耗管理需要,完善计量设施。对非经营性各单位(部门)、用户的能源消耗,实行计量目标管理,对经营性单位(部门)、用户的能源消耗,实行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能源消耗区别不同情况,能源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定时供应、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能源管理指标体系,用能实行定额指标控制管理。对部门、直属单位的能源消耗,结合办学需求和用能实际,合理确定部门用能指标计划,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四条 对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用水以楼宇为单位进行统计、核算,用水消耗定额为75/每间.每学期。用电以房间为计量核算单元,用电消耗定额为150/每间.每学期。超额自负,节余留用。

第十五条 对院(系)等教学单位的教学、学生实习、实验以及办公的能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六条 对科研课题能源消耗,学校对设备、设施及场所管理单位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 校内基本建设项目、独立核算单位、经营单位、教职工住宅及师生生活区内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备能耗,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八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全年用水计划,并分解为月度用水计划,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月度用水计划进一步分解到用户或建筑,实际用水量在计划±8%以内为正常,用水量异常将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

第二十条 实行水、电开户、改造审批制度

1.水、电开户开口,需经个人和单位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该工程用水、用电接口。

2.各类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月收费(或从其工程款中扣缴),其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3.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1000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必须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的新增及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预算分别由学校或单位、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4.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批,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用水、用电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个人私自从公用水设施取水,禁止公用水洗车、浇地等个人业务,经批准的合理用水需要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安装或安放空调、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或安放。擅自安装或安放的,限期拆除或移走,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设备做饭、烧水、取暖。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3.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逐步淘汰耗电量大的陈旧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交纳水电费。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时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水电费。拒不缴纳水电费的,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五章 燃气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宅生活用气,校办产业、后勤实体、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气,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交费。

第二十六条 用气单位如需新增、改装供气管线,或增加火嘴数量,须经天然气、煤气专营单位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由专营单位施工、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节能炉具,提高安全意识,按照“三先三后、八不准”的要求,安全使用天然气、煤气。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六章 采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住宅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居民生活采暖收费价格收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采暖费,学校根据房屋分配面积定额予以补贴,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据学校规定价格收费。

第三十条 学校空闲房屋,不能停止供暖的,其采暖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办产业、后勤实体(根据合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部门)、院(系)以各种方式设立的经营项目场所的采暖,采暖费按学校规定价格收取。   

第三十二条 邮局、银行、书店、百货商店等在校内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业户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公共设施采暖相关规定及价格收取。

第三十三条 须缴费单位的采暖费,必须于供暖前一次性缴清。教职工住宅取暖费由个人按时向供热部门缴纳。对未按时付清费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缴全部采暖费用外,每日按采暖应缴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拒交费者停止供暖。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报物业维修。

第三十六条 需新增、改造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相关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预算分别由学校、使用单位或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

第七章 蒸汽管理

第三十七条 蒸汽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标准。

第三十八条 蒸汽使用单位应及时交付蒸汽使用费,蒸汽计量办法与收费标准按淄博市行业标准执行。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对不按规定交费的单位或个人,逾期10日后将由校财务部门从该单位业务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四十条 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内能源,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收缴能源费。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终止能源供应及相关协作关系。

第九章 节能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系部、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四十二条 节能工作由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建立节能监督、考核机制,逐步把节能指标列入各系部、部门、直属单位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第四十三条 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优先选购经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以及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大力推广和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十四条 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逐步以节能环保设备更新高能耗设备。

第四十五条 建设和利用好能源监控管理平台,构建可靠、高效、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建立能源统计、公示、审计等制度,按建筑类别、用能性质、用能单位实施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

第四十六条 对学校用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发布制度,定期统计分析能耗监测数据,把握校园用能规律,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为节能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

对能源使用控制情况定期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章 能源稽查

第四十七条 由校园管理科成立专门的稽查部门,开展日常能源稽查工作。能源稽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做好能源稽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能源稽查人员负责对能源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跑、冒、滴、漏”等能源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 能源稽查发现的违章用能行为由校园管理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查处意见,报后勤管理处批准,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根据能源稽查情况,校园管理科可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校园管理科报请后勤管理处批准,停止其能源供应。

第十一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

(五)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下列影响能源安全供应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一)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限期拆除,并按第五十二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二)在办公场所和公寓(含单身职工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没收所用电器,并按第五十二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三)擅自安装换热设施、从热网排放热水的,限期整改,并按换热设施的最高取热量和排放水量计算,以不少于4个月(每日按24小时)核算追缴热费。

第五十四条 能源稽查、抄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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