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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04-24 11:11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2160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物资设备按照学校《低值易耗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购置、入账、调配、验收、处置工作程序;清查资产状况,做到账实相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分别是:校长、分管副校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资办)、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部门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 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负责审核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运行,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对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资办)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信息录入、登记入账、维修维护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使用等手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购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完成资产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五)监督、检查、考核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做好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辖资产进行统筹管理与配置,负责拟定和审核归口资产购置项目,参与论证、采购、验收、处置等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确定教务处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训场所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后勤处为后勤生活服务、基建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网络信息中心为网络信息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为图书资料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余资产由国资办归口管理。当归口管理内容发生交叉时,由国资办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二)按照规范管理好、使用好、保护好本单位资产;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档案;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包括各经营单位)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财务管理现为六大类设置)。具体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和变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二)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出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因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实际价值与原来估值不符情况时,可进行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其他情况不得任意变化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开发、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凡具有竞争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必须列入学校招标范围。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5万元之间的购置项目,须按照招标程序组织简易、多方参与、具有竞价性质的谈判、考察、询价等程序,最终确定购置意向。1万元以下零星采购实行2人及2人以上共同采购制度。1万元以上购置项目必须有纪检部门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其他购置项目,由国资办牵头组织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国资办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的报销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要实行统筹管理,归口负责的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资产维修过程中的变价处理,废旧部件实行回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办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使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或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国资办与原单位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将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由国资办统筹安排,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盖部门公章;

(二)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国资办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向学校提报鉴定结果;

(三)学校分管领导、校长审核批复;

(四)处置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集中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复,根据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资产账减值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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