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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2017-04-24 11:16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淄师政字【2005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表演、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小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等多种方式方法。教育实习(见习)、社会调查、艺术实践、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各科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结构成绩计分办法,凡考试成绩60分以上或五级制(两级制)及格等次以上者,即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如急病住院由学校医院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缓考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视同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上外堂体育课,须经校医院证明、艺体教育系批准、教务处备案。但应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也可取得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全部成绩合格的准许升级。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第三周或第四周进行,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某门课程,应随下一年级听课,若听课时间冲突,安排确实有困难,应在教师指导下自学。重修考试一般随下一年级考试同时进行。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重修。

在校学习期间,一年内考核课程一半以上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应予留级;因学业成绩而留级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家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间,经补考后全部合格的可以继续学习,否则,予以留级。

  第十七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按学校《考试规范化要求》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该考试科目试卷作废,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学期操行等级为不及格,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存档。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程内作弊两次以上者,不准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要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按专业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是优化教育资源、保证社会对人才正常需求和稳定教学秩序的需要,学生要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确有必要调整专业者,要遵循以下要求:

1、学校要规范程序、谨慎操作、严格管理。要求转专业的学生需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批准和办理。

2、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调整专业要有利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3、专业跨文理大类者、专业性质有区别者一般不予调整。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全学程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要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年内考核课程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及格的应予退学;三年学习中,学习课程不及格门数不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文科(艺)7门或者理科(体)8门以上者,应予退学。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考核不合格,或毕业前有不合格的课程,学生要求毕业,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工作一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随下一级补做或补考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仍不合格者,不换发毕业证,不再安排补做或补考。

第三十四条  缓发毕业证者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要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要成立团体,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事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系决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系和主管部门作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处理具体申诉个案时,实行申诉回避原则。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我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我校五年制大专前三年的学生继续执行《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定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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