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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委员会章程
2017-04-24 11:20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学规范,加强教学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的教学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审议评定有关重大教学事务,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致力于遵循教学规律,完善教学规范,鼓励教学创新,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成绩等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2.熟悉学校教学教研工作,取得比较突出的教学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教学与研究造诣和重要影响;

3.遵守宪法法律,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教学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的成员要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成员为单数。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4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教学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教学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教学委员会的活动。教学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教学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分别就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聘任、教学评估与评价体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评议和评审,具体承担涉及项目的相关职责和教学事务。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教学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基层教学名师作为教学委员会顾问或担任专门教学事务的特邀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2.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教学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教学规律,遵守教学规范;

2.遵守教学委员会章程,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委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涉及个人、部门评价的言论,教学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学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校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研究、对外教学交流合作等重大教学规划;

2.学校教学、教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和学科专业设置;

3.教学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师资、场所、设施)的配置方案;

4.院系教学状态评估、教学教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中与教学有关的标准和办法;

5.教职工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和意见;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教学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教学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教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教研成果奖评审等;

2.学校与教学有关的用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设置、人选与考察,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教学教研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访问学者、国培省培等);

3.需要评价教学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教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教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教学实训场所建设,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与资金使用;

5.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6.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教学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指导院系教学委员会工作,指导院系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名师建设、教学改革、实践实训等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教学委员会可以授权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处理专项教学事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学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教学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向教学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二十二条 在研究、评议、决定教学问题时,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教学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学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教学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会后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教学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按照本章程的原则组建院系教学委员会,并制定院系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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