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情况 
 公开目录 
 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 
 发展规划 
 教育教学 
 科研工作 
 学生工作 
 招生信息 
 就业信息 
 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 
 交流合作 
 后勤服务 
 宣传工作 
 
  公开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规章制度>>正文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稿)
2018-12-08 09:58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淄 博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教党〔201534号)等上级文件要求,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程序的通知》(淄办发电〔201861号)的要求,结合《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清单制度。学校每年年初列出“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清单,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清单内容除包括常规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外,年度重点工作涉及事项也需及时纳入。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根据党委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审查制度。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以集体决策名义决定违法违规事项。所有提交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前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改革举措,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

(三)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下级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发布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领导、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办学规模、基本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决算执行与审计;

(七)学校内设党政部门、直属单位及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八)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职级晋升、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

(十)校级以上表彰事项;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十二)学校办学重要资源配置和重要资产处置;

(十三)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组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级领导人选推荐,上级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选拔;

(二)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包括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五)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五)校内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学校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

(七)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研究学校年度预算时,涉及的大额资金项目需列出具体明细和实施计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的调动和使用:50万元以内的且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经党委会讨论;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需要追加的专项,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单项支出50万元以内且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单项支出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经党委会讨论;

(三)学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品的管理使用方案;

(五)其他需要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拟提交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强化酝酿讨论,会前留出必要时间充分征求意见,会上要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会议研究时,班子成员要逐一对决策事项表明态度,赞成的要谈对决策事项的认识,有意见的要说明原因。对于复杂事项,要对每个子事项逐一研究;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重大教学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教学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中层及科级干部选拔任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实施;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四)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坚持末位发言制,会议讨论发言的顺序一般为分管领导、其他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在班子中的排名由后向前逐一发言;

(五)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七)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记实制度,会议由专门人员做好会议记录,逐一写明每名同志的意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分别经党委书记、校长签字确认,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分别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复议。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外部监督制度。学校召开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提前告知学校纪委,由纪委派人参加会议。加大研究决定事项公开力度,涉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不涉密的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

第十八条 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管理维护: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技术支持:信息网络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99号    电话:0533-3821000  邮编:255130